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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收集
 

  泰帮国际调查网:物证的收集是发现、提取、固定、保全和保管物的专门活动,应遵守客观、细致、及时、依靠群众和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物证有原物与派生物之分,原物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并以其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由于原物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派生物,因此,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优先收集原物,收集原物时,对于不便于移动、保存或者提取的物品,应加以固定;对于无法提取或扣押的物品,可予以封存,并通知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原物因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无法直接带入法庭或入卷,或物证不易保存等原因,致使调查人员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制品或照片。物证的照片,包括拍照现场方位照片、物证全貌照片、物证重点部位照片,凡能说明案件性质、反映案件特点、表明物证来源等的重点部位,都应一一拍照。物证的所有照片都应附卷备查。
  法院收集调查物证,应由两个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身份,出示调查证件,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和作伪证或隐匿证据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提供复制品或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即载明调查人员调取物证复制品或照片的过程,以表明调查程序的合法性,调查笔录应向被调查人宣读,或者由被调查人阅读后签名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②《量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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