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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体
 

  泰帮国际调查网: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体是指有权在我国就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实行属人原则、根据条约保护原则和属地原则。所谓属人原则,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依法在我国直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条约保护原则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国际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国内法中的体现。属地原则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软件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实行同样的原则。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这是属人原则的要求。根据属地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应当注意的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软件必须是“首先”在我国境内发行,才能根据属地原则受到保护。否则,只能按照根据条约保护原则获得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这是根据条约保护原则的要求。依据指引: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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