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帮国际调查网:以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简称“非法发表他人作品”;(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简称“非法发表合作作品”;(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简称“非法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简称“非法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作品”;(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外,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简称“非法出租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设计的,简称“非法使用版式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简称“非法现场直播、公开传送或者录制他人的表演”;(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以上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详见本章中的“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答复于著作权法实施前的1990年发布,但目前尚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参照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的,可视作“剽窃他人作品”。依据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