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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泰帮国际调查网:任何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行为,.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某些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其往往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以下简称行政责任)。某些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认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简称“非法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蠢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简称“非法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表演”;
  4.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录音录舅嘲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简称“非法复能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
  5.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简称“非法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7.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简称“非法删除或者改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行为首先是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换句话说,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但如果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有关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例如,-对于盗版行为,如果盗版的图书、软件、电影等质量低劣,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的,如果表演者进行了精心准备,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事后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仅仅是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以认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l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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