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宴l践中认定刑事责任年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当时的年龄为准。行为当l时已满14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行为人便达到l了刑事责任年龄,反之,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切忌以结果发生之时、被抓获之时或者被审判之时行为人的年龄,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因此,其不同于一般的说法,比如一般讲过14岁生日当天就满了14周岁,但从刑法_角度讲,过14岁生日当天14时以前还未满14周一岁,必须过完14周岁生日,从第天零点起,才-算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18周岁都应当以此方法计算。
3.刑事责任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如果行为的人是以农历计算的年龄,应当换算成公历计算。
4.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硬性规定,绝对没有灵活的余地,哪怕差一天、一个小时也不行。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决定的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侈订)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七条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轾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啡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壹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羁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3量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寨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1985年8月21日) .
三十一、问: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是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 岁?(河南)
答: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是指实足年 烽。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四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四岁
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十四岁。时已满十六岁巳满十八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历 的年、月、日计算。
4《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时年龄问囊的答复>(1991年7月2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9号《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罩时年龄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对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 一觳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棱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冀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 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 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 (粤法刑一(1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在认定被告人犯时是否已满18周岁,遇到几个问题,特请示如下:
一、户口登记册和被告人的身份证上记载被告人犯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证据证明 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户口册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年有误。经查属实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我们认为,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册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年 龄有误的,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被告人李庆新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庆新怀疑其女友叶晓英另有所爱。遂起意报复。于1989年8月2日下午七时许,使用单刃尖刀一把将叶当场刺死。当地户口登记册和被告人李庆新的身份证记载李是1970年12月21日出生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庆新犯罪时已满18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庆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收案后经审理查明:1971年出生的与被告人同村的有四人,且李庆新最小。而第四个出生者的时间是1971年11月。这说明,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登记李的年龄有误,应予纠正。最后,本院认定李庆新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改判其死缓。 ‘
二、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上记戢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已满18周岁。但被告人或其家属提出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却不能提出旁证证实,经法院多次调查仍无法证明他们提出的年龄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v_I我们认为,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无足够证据证明其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此为准。但在量刑上要予以适当考虑。如被告人甘桂荣等九人盗窃、销赃案。甘桂荣于1989年3月至8月闯先后四次伙同他人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万多元,后二次盗窃财物价值也有7万多元。户口登记册和身份证记载甘桂荣是19r71年2月30日出生的。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出生地以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习惯推算出甘桂荣是19r71年3月26日出生,认定他后二次盗窃已满18周岁,以盗窃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桂荣不服,以他是农历1971年3月26日即公历4月28日出生的,前三次盗窃未满18岁为由提出上诉。甘桂荣的父母出具一张十名同村人联合签明的证明,证明甘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在证明上签名的大多数人均不知道甘桂荣的出生日期,其签名是应甘的父母要求所为,少数人说甘桂荣是1971年11月出生的,而甘桂荣父母则一口咬定甘桂荣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甘桂荣说自已是农历3月26日出生也毫无根据。据此,本院认为,应认定甘桂荣后二次盗窃已满18周岁,但考虑到他后二次犯罪刚满18周岁,而且他这二次盗窃的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为了慎重而改判其死缓。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复示。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宣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墨的答复>(1991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发(1991)2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 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 特别严t的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的请示(吉高法研发(19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审理一起王守巍故意杀人、抢劫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守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守巍的法定代理人王玉家以原审认定王守巍年龄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我 院审理,王守巍犯罪时尚差11天不满16周岁,原审认定已满16岁有误。审判委员会认为虽然王守巍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但是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王守巍不 满16岁,因此不能判处"死缓"意见是一致的。但就如何改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 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其法定最高刑为"死缓"。这一规定已体现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从轻原则,如无其它未从轻减轻 条件就不能再依照刑法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从轻或减轻处 罚。因此,已满14岁不满16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法 定最高刑,应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为无期徒刑。这 一法定最高刑已体现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从轻原则. 如无其它从轻减轻条件,也不能再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刑罚原则,限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可 以判处"死缓"的特别规定,同时又体现了已满14岁不 满16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不能适用"死缓"的原 则。但是刑法没明确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应判何种法定最高刑,因此,对已满14岁不满 16岁的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具体量刑时可在无期徒刑 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 减轻处罚。单一罪行的实际量刑不能超过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的不能超过有期徒刑二十年。
我院倾向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